四、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五、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附件2的注释部分修订为“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专利申请(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标准依照国内部分执行★■◆◆■■。”
当事人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六部分第一章第4★◆■◆◆.1节的规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缴纳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费的★◆■★★◆,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定有关合作事项后◆■★■■◆,另行通知。
六、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收取的费用,其收费标准和减缴规定按照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上述机构★■■、国家和地区的约定或者有关国际合约执行。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第594号)有关规定◆◆,为保障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相关当事人依法合规办理有关业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决定的■◆★★,专利权人应按照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的要求,在专利权20年期限届满前一次性缴清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不设滞纳金■★★,不设恢复期,不适用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中规定的予以减缴的情形。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的,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
专利权人在2024年7月26日之前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应自2024年10月26日前补缴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的,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三、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有关规定进行减缴◆★■。
一、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
二、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其他情形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应全额缴纳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实质审查费等相关费用◆■★■■,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15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自上述通知发布之日起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